展场经营单位(下称“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展场单位(下称“乙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泌水院街142号厚德楼“嘉峨烟云”展厅,总面积约300平方米的场地(下称“租赁场地”),用于乙方举办________ (展会全称)。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20xx年 5月 16日中午至 20xx月18日,共2.5 天。其中:进场日期:20xx年5月16日下午为布置时间;撤离场地日期:20xx年5月18日晚20:00撤完。
2、乙方需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的,应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用。双方应就具体使用与收费标准另行协商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场地租赁费用及相关费用
1、场地租金: 元/天,天数:2.5 天,共计租金 2500元人民币(含水电费)。租金支付方式:签定本合同之日交付现金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余款在布展日即5月16日一次性交清。
2、在租赁期间所售商品自行销售自行收费,所产生的发票税费由乙方缴纳,乙方需保证所售商品合理合法,若产生法律纠纷,乙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展览服务
1、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如:水电照明服务、安保服务、监控服务。
2、甲方保证与承诺,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二)场地、设施使用
1、乙方应在正式开展前 天向甲方提供相关宣传资料,便于甲方了解。
2、在展览期间,乙方应每天安排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值班人员。值班时间为上午8:00—下午6:00。
3、为展览进行运输、拆卸及善后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变动或修改甲方展馆的布局、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在甲方展馆内的柱子、墙面或廊道等建筑物上进行装修、设计或张贴,须事先得到甲方许可。
乙方对租赁期限内由乙方造成的对租赁场地、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擅自变更展题或取消展览的、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场地租金及因展览产生的临时费用的,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总租赁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变更与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与解除。
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应于收到通知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变更或解除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反本条规定提出协商变更或解除的,相对方有权拒绝。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向乐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发生了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通报不可抗力详尽情况。
2、在展会尚未开始前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当解除,已交付的租金费用应当返还,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损失赔偿。若需迟延履行合作,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或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