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男,回族,19xx年12月生,住址:xx街34号院17号楼3-102
,男,回族,19xx年6月24日生,住址:xx厂宿舍楼11号楼1-102
,女,回族,19xx年10月29日生,住址:xx街一条4号5-402
,女,回族,19xx年4月7日生,住址:商业小区1-203
乙方:
刘,女,回族,19xx年12月25日生,住址:xx街工楼8号楼4-503
甲方与乙方的母亲刘为亲生兄妹,甲方之父刘于20xx年去世后留有位于xx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私产房一套,其大女儿(乙方的母亲)刘已于20xx年7月16日去世,其对此套房屋所享有的继承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转继承的规定由乙方刘因此享有。
现甲乙双方对xx厂宿舍楼9号楼2单元202室如何分配,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放弃对xx厂宿舍楼6号楼2单元202室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二、乙方收到甲方给付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对房屋的公证和过户等各项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
三、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后,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16000元整。甲乙双方在到期后应当按时给付,不得拖延。
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各方应当认真遵守及履行,不得违反。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分别持有,双方在本协议签字之后,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