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10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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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0 04:30
实践中,一物多卖情形常见,出卖人将同一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引发交付纠纷。对此,《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供了解决方案。根据该解释,当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均订立有效买卖合同,且均主张实际履行时,处理原则如下:
如果买受人之一先行受领交付,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转移。若双方均未受领交付,但一方先行支付价款,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义务。若双方均未受领交付且未支付价款,且其中一方合同依法成立在先,该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义务。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处理规则类似,但涉及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买受人之一先行受领交付,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义务。若双方均未受领交付,但一方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义务。若双方均未受领交付且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且其中一方合同依法成立在先,该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义务。若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后,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