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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的财政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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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3小时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企业获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应全部计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而言,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等,除非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例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均应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指出,三种类型的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三是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知,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

然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列举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未包括财政补贴。因此,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视为征税收入。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进行了详细解释,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而属于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通常不被归类为不征税收入。

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而其他财政补贴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企业必须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混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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