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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明确规定。邮政工作人员若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被立案追诉: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两万元。
2. 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重要邮件投递,导致他人丧失录取资格或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3.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引发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4. 其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明确为第四十五条,对应刑法第三百零四条。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条款为检察机关、和机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打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