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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证明劳动关系的途径

来源:画鸵萌宠网

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费记录、工作证等证件、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和劳动者证言等凭证。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可以使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和录音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权利义务的劳动关系。它可以表现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未终止或续签,但仍有劳动报酬支付和劳动提供的情况。

法律分析

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

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或者其它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未签订劳动合同;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

结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费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和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利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和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未按法律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劳动关系。可以表现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原合同到期后未终止或续签但继续支付和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进行证明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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