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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