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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现实困惑
2011年6月12日,某市一家机械加工厂的职工史某在工作中因操作不慎致使右手受伤。同事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救治,但是还是因为伤势较重,导致史某右手截肢。史某请求单位给他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厂负责人却说史某受伤是因为他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拒绝给他申请工伤认定。史某无奈只得等自己伤好出院去申请工伤认定,但他不知道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吗,是多长时间呢?
律师答疑
劳动者受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而且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申请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职工很有可能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样的话就无法从单位获得赔偿,也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如果真是遇到了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如果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没有在一年时间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该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就消失了。
具体到本案,史某所在的用人单位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史某只能请直系亲属帮助申请,或者等自己身体康复后亲自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了。但是一定要在2012年6月12日之前去申请,如果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史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就消灭了。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热心网友
法律上没有最长*,但有最短*,必须在病情稳定后才可进行伤残鉴定。
建议病情稳定后及时进行鉴定,越迟鉴定就越迟拿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对于误工费的结算日期目前标准不一,拖时间的话,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也不一定就算到定残之日。
热心网友
当事人已经申请认定了工伤,可以在伤情稳定之后,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没有具体规定在什么时间一定要做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热心网友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劳动能力鉴定时机为伤情相对稳定时,应当进行鉴定拒不鉴定的只是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以后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