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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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4:41
优惠*
第二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士官可选择按市属标准或镇街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五类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省*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五)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 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市、镇、村应当予以扶持。
补充:
1.相关的优惠文件(请看完文件,后面还有)
[2001]国转联8号文件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管理
□财税[2005]18号
中国财经报 2005-03-18 16:40: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办发[2004]10号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的意见
民政部 教育部 *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的有关*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的资格
(一)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高等学校的,投档总计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 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2.如果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那就默认为没有任何优惠*
3.所有的优惠*都需要相应的资料才能办理,就像你这个自谋职业证,如果没有领取的话,税务机关是不能帮你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手续的。
4.至于你所说的地税,你可以自己看一下文件,我没有细看,地税主要税种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城建教育附加税。你看看免税文件里是否有相关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4:42
可爱 香香18199零3四69 听话,今年二十岁,女人的事情,最好晚上办!享.受
“好了女人,如果你老爹死了,然后你继承了大公爵位,我会考虑将兵工厂转移到阿尔济的,但是现在,我和你老爹只是合作关系。主动权我不会放出去的。”马克难得语气平静地和安妮公主说话,不过话一说完,安妮的嘴角就微微翘起,那是得意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