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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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6-24 21:50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 消费者权益。现在,小编来和大家说说关于消费者权益日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国际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简称IOCU)是一个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 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 英国伦敦,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IOCU现有115个国家和地区的230多个消费者组织成员。1987年9月, 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组织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组织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中国
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为我国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协会。
宗旨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会徽
会徽为金黄色,象征着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辉煌。
底色为绿色,象征着这一伟大事业的生机与活力。
3·15字样:反映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也显示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在这一事业中的历史作用。
睁大的眼睛:表明消费者协会时刻关注并提供消费信息,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双环形的手:寓意消费者协会与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地球造型:亦为舒展的人形,寄予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国际性及与保护的重要关系。
活动内容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
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 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
开展宣传活动:
许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 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办征集与竞赛活动: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有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作出贡献的人:
1983年, 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对在1982年间积极报道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给予奖励。在 挪威,消费者委员会对在过去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关于消费者问题的文章的作者予以表彰。
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
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办一系列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进行最佳购货的教育。 印度 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是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
一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 广告、 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有的还举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消费者权益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8:58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组织
1.消费者组织
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种社会团体,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不以营利为目的。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七项职能,即: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5保护措施编辑
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构不断完善,销售和服务单位尊重消费者的意识也在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拓展资料: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参考资料:中国消费者协会-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0:16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职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拟定本局工作计划、总结,起草综合性文件,承担发文的核稿工作。
负责文件运转、资料、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等工作。
负责本局会议组织、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工作。
研究拟定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承担本局日常行政事务,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拟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负责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承担组织、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工作。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拟定有关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及查处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规章制度与具体措施、办法。
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
承担指导全国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12315信息化网络业务应用和推广工作。
承担全国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工作
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详细可查看“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网”:http://www.saic.gov.cn/xbj/jgsz/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1:50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五种,立法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消协。保护方式:协商——调节——申诉——仲裁——诉讼。 当消费者遇到消费问题,首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消协投诉(消协是社会团体,无处罚权),进行调解,于此同时可以联系新闻媒体,如果还是调解无果的话,这就需要行政机关(工商局等)申诉,仲裁,再其次就是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在法律的框架下,只要你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你的权益就将受到确保。对于你的第二问题,对消费者有哪些影响,我认为只要的你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要求合理,不存在无法确保的问题。知识有限,仅供参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23:58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五种途径
(一)协商和解,是指在发生争议后,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针对有关争议进行相关协商,以求得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权益保*》中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调解,主要是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行政规章,都可以作为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一般由仲裁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此三方参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自主权,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也可以灵活处理。
(五)诉讼。《消费者权益保*》中规定的诉讼途径,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诉讼。即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人民*解决消费争议,从而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即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依法对消费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参考资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提供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五种途径虽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逐步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协商和解缺乏强制力。协商和解这种方式,只有在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能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时,才能达成相关的和解协议。因为协商和解没有国家强制力,如果消费者个人的力量不足,或者经营者态度不好,不愿意和解,这种方法就很难有实际效果。
(二)调解有局限性。消费者协会存在一些弊端,在调解实践中,有关人员为达到调解目的,会对纠纷反复调解,久拖不决,降低了工作效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另外消费者协会属于民间组织,其做出的调解书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随时返悔。
(三)行政申诉*存在问题。行政申诉在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在受理申诉方面,工商部门和行政部门都各自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致使权利交叉。另一方面,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受理范围不清,这就会出现管辖空白问题。三是在申诉的受理方面,由于有受理申诉职责的部门与有处罚违法行为职责的部门一般不是同一部门,这也会削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四)仲裁缺乏专门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里并没有有关消费仲裁制度的专门规定,因此消费仲裁只能使用《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用针对一般民商事纠纷设计的仲裁机构和程序来解决消费者纠纷,就使得仲裁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领域不能很好的起到作用。
(五)诉讼程序费时费力。诉讼这种途径虽然最有效,但是仍存在很多弊端:
(1)消费者在利用诉讼这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仅自己要负担相应的费用,而且也会消耗一定的司法成本费用。
(2)如果由司法机关解决全部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话,那么必然会加大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使之不堪负重。
(3)我国的消费者在权利保护方面意识比较差,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愿意打官司。
(4)由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案件的争议标的一般都比较小,即使现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对的简易程序,但仍然具有办案时间长,程序繁琐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