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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