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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家属随迁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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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15:34

法律分析: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落户。

法律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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