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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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9:32
回答:根据上海市落户*,对于投靠落户人群的条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第一,一般投靠,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二,支内、知青本人或子女投靠,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三,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四,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五,丧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理落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者从中国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入户地《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其中,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和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这三份材料不是必须要提供的材料,只要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才提供对应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当事人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落户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并在4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结,颁发与送达《准予迁入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沪府[2009]70号)第二条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第二条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沪公发[2014]142号)第十二条 下列户口事项,应当由*派出所审核,*分局、县*审批决定: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农转非除外);
(二)补报出生、出生在国(境)外婴儿报出生;
(三)变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四)刑释解教、经*判决撤销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人员要求恢复户口;
(五)外省市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落户;
(六)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
(七)本市外迁人员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分局、县*审批决定的其他户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