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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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30 05:13
起诉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统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许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统辖。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