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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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6 08:23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方式及程序有:
(1)催告的内容及方式。
当发包人出现列举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并不能当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权力,而需首先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催告,在进行催告时应注意以下环节:首先,催告的内容必须明确。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须可以证明。
(2)解除通知。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以方时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