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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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3:05
1、在元代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征税*下,税粮、科差及部分课程等,大都以路府州县为单位,规定数额,强制完成。元廷不仅规定路府州县“非奉朝省明文,不得*扰科敛百姓,” 各地因水旱等自然灾害蠲免钱粮,通常也是以皇帝诏书等形式颁布的。 田赋增加等,多取决于朝廷的政令。在行省所辖区域内,行省也有权调整路府州县的赋税数额。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的赋税额,或许多半限于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若是蠲免税额,估计行省应咨请中书省批准,才能合理合法地付诸实施。至于路总管府一级的官府,是没有权力减免所辖民户税额的。越权行事,朝廷就会“罪其专檀”。
2、所谓逐级科敛,就是在路总管府总领的前提下,实行中统初规定的“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各级地方官府均由“管民正官董其事”。 自中统初,路府州等向下属官署及民户“催督差发”,还要同时颁发信牌、文字作为凭据。官府事先准备带有编号的信牌,遇有“科催差发’时,“随即附簿粘连文字,上明标日时,定立信牌回日”。下属官署接到信牌及文字后,按照规定的期限,“本人赉擎前来赴总管府当厅缴纳。” 路府州县管民官通常以科敛赋税为政务之首。
3、“民户安,差发办,乃为称职。”科税“漏落”不实,要治罪。尤其是“刷出漏籍等户”,“并不申报上司,私下取敛差发”的官吏,更要受到监察官的纠劾处罚。 征税之前,有些地方还“先取管民官甘结文字”。届时不能兑现,依甘结文字问罪受罚。 因“国家两税铢龠不可减,”“每岁将终”,有些路总管府“往往械系*贰,俾之督税不少贷。民穷无可偿,官至质朝所授书籴粟补完弗惮也。”
下级地方官身受械系,甚至典当官诰补完税额,足见其上*下困,左右为难之窘态。县和录事司向民户征税,一般要颁发“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敛者,不得应付”。
4、 县衙科敛文字“下乡如火速”,百姓亏粮欠税,要挨“官棒”。有时不得不鬻卖子女,以偿官税。 需要指出的是,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税粮、科差及课程中的酒醋课、商税等。课程中的盐课、茶课两项大宗榷卖,除世祖至元二年后的短暂时间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朝廷是委付直属于中书省或的大都河间、山东东路、河东陕西、江淮、两浙、福建等都转运盐使司等,代表*直接负责征收或榷卖。据说,各都转运盐使司在所掌盐课及茶课的区域内,“总管府、州若县承命不敢少后。” 相当多的“州县奉盐司甚谨,颐指气使,辄奔走之。”
5、 有些实行盐引制的地区,岁终都转运盐使司将卖不出的食盐强行摊派给附近城乡,“督责州县,临*百姓,追征食盐课钞。” 有的都转运盐使司下属的提举司“所司办盐裁三分之一,其二分则驱迫州县。” 在实行“计口受盐”的地区,盐课“皆勒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各路州的盐课引额是由都转运盐使司决定的,路及直隶州几乎完全仰其成命办理。 办完后,又如数上缴,不得亏欠。由于都转运盐使司等所办盐课、茶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直接归*及行省掌握,由于元代财政高度*集权,路府州县完全服从于*而几无性,在盐课等办集过程中,路府州县唯都转运盐使司等马首是瞻,就不足为奇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3 13:05
在元代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征税*下,税粮、科差及部分课程等,大都以路府州县为单位,规定数额,强制完成。元廷不仅规定路府州县“非奉朝省明文,不得*扰科敛百姓,” 各地因水旱等自然灾害蠲免钱粮,通常也是以皇帝诏书等形式颁布的。 田赋增加等,多取决于朝廷的政令。在行省所辖区域内,行省也有权调整路府州县的赋税数额。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的赋税额,或许多半限于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 若是蠲免税额,估计行省应咨请中书省批准,才能合理合法地付诸实施。至于路总管府一级的官府,是没有权力减免所辖民户税额的。越权行事,朝廷就会“罪其专檀”。 所谓逐级科敛,就是在路总管府总领的前提下,实行中统初规定的“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 各级地方官府均由“管民正官董其事”。 自中统初,路府州等向下属官署及民户“催督差发”,还要同时颁发信牌、文字作为凭据。官府事先准备带有编号的信牌,遇有“科催差发’时,“随即附簿粘连文字,上明标日时,定立信牌回日”。下属官署接到信牌及文字后,按照规定的期限,“本人赉擎前来赴总管府当厅缴纳。” 路府州县管民官通常以科敛赋税为政务之首。“民户安,差发办,乃为称职。”科税“漏落”不实,要治罪。尤其是“刷出漏籍等户”,“并不申报上司,私下取敛差发”的官吏,更要受到监察官的纠劾处罚。 征税之前,有些地方还“先取管民官甘结文字”。届时不能兑现,依甘结文字问罪受罚。 因“国家两税铢龠不可减,”“每岁将终”,有些路总管府“往往械系*贰,俾之督税不少贷。民穷无可偿,官至质朝所授书籴粟补完弗惮也。” 下级地方官身受械系,甚至典当官诰补完税额,足见其上*下困,左右为难之窘态。县和录事司向民户征税,一般要颁发“花名印押由帖,仍于村坊各置粉壁,使民通知。”“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敛者,不得应付”。 县衙科敛文字“下乡如火速”,百姓亏粮欠税,要挨“官棒”。有时不得不鬻卖子女,以偿官税。 需要指出的是,路府总领,逐级科敛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税粮、科差及课程中的酒醋课、商税等。课程中的盐课、茶课两项大宗榷卖,除世祖至元二年后的短暂时间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朝廷是委付直属于中书省或行中书省的大都河间、山东东路、河东陕西、江淮、两浙、福建等都转运盐使司等,代表*直接负责征收或榷卖。据说,各都转运盐使司在所掌盐课及茶课的区域内,“总管府、州若县承命不敢少后。” 相当多的“州县奉盐司甚谨,颐指气使,辄奔走之。” 有些实行盐引制的地区,岁终都转运盐使司将卖不出的食盐强行摊派给附近城乡,“督责州县,临*百姓,追征食盐课钞。” 有的都转运盐使司下属的提举司“所司办盐裁三分之一,其二分则驱迫州县。” 在实行“计口受盐”的地区,盐课“皆勒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各路州的盐课引额是由都转运盐使司决定的,路及直隶州几乎完全仰其成命办理。 办完后,又如数上缴,不得亏欠。由于都转运盐使司等所办盐课、茶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直接归*及行省掌握,由于元代财政高度*集权,路府州县完全服从于*而几无性,在盐课等办集过程中,路府州县唯都转运盐使司等马首是瞻,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