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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无权征地的,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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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做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外签署协议。
但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看,以征地协议方式征地是不合法的。关于土地如何区分属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所有,要根据土地的渊源确定。我国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村管理*必革之前,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为基础”的形式。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农村管理*改革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替代。其中生产队直接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原生产队之间保持了完整的承继关系,依法拥有其对应的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属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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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没有权力征地,为什么,土地属于国有,委托村级管理,转给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的权力,村委会更没有权力征收农民的土地,但是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必须申请报告,土镇土管所,有镇和土管所签发用途,报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资格审查土地的使用,认为合理,可以征用。
报县*批示,同意该相目征地合理又合法,县*和土管局下发征地文件,和相关征地的事项,注使用图和土地的位置,是农田保护田,还是建设用地,以及非耕地,为什么要说明清楚,要有档备察,建全完善手续,村委会接文后才有合法的权力征收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文件和批示,村委会征地没有权力,征地属于违法形为,乱占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