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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来说,这是个老问题,也是个新问题,也争论了差不多六年。以下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和体会。我觉得安全评价关注的内容不应该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环评关注安评的相关结论性意见即可。同时风险源事故状况下的冲击波、溅落物的影响预测不应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之中,因为从目前环评的相关导则和标准体系中找不到环境影响应该包括冲击波、溅落物评价的相关依据。如果一定要纳入到环评报告书之中,那“冲击波、溅落物”应该计入哪个环境要素、环境因子呢?这是个无解的问题。在目前的环境风险评价导则及相关标准条件下,环境风险评价主要以预测有毒、有害物质在事故情境下其半致死浓度(LC50)、伤害浓度(IDLH)、GBZ2-2002最高容许浓度或时间加权评价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是不同情境下以上三个浓度的预测计算,并且应附图圈出三个浓度的影响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给出应予拆迁、预警保护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于运输的环境风险问题,环评中会经常有争论,有人认为危化品的运输变化会比较大不太适合进行影响分析和评价,我不这么看,我觉得危化品运输的环境风险评价也是一个情境评价。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若是电厂使用液氨脱硝,则应让建设单位确定液氨的购买地点并且给出最可能的运输路线(建设单位的任务),环评应对该运输路线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进行有针对性评价,给出运输路线是否满足环保要求,提出是否调整运输路线的对策建议。若建设项目投运后危化品运输路线产生了较大变化,则应开展变更运输路线的相应环境风险补充评价。以上是我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和观点。20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