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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搁慌纠纷处理时土地承包法26条与土地管理法37条有冲突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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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14

承包土地搁慌纠纷处理时土地承包法26条与土地管理法37条有冲突,两个文件表述的中心分别是:
一,土地承办法
1,承包期内 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土地管理法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3,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经过分析看出,这两个文件中心都是不能让土地闲置根本没有冲突,前者承包人承包土地后,承包人进城怎样管理、后者已经征用建设用地而没有按照原来方案实施如何管理,都是节约用地之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14

不会冲突,可能理解错误。搁荒有可能是闲置,纠纷有可能是违法占地追问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承包地连续搁慌两年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而土地承包法26条又规定,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而且承包法里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几种情形不包括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承包法司法解释里也没有。这样不冲突吗。

追答承包法是土地法的下位法,土地法里面规定的情形承包法里面用不着重复。两个收回的实质不一样,土地法里面那一条规定的收回是指符合收回规定而收回,承包法那一条的收回指的是收回规定以外的收回,实际上说收回是用词不当,应该是终止承包。不过收回是由县级土管部门作出决定,发包方的工作是完成上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0:15

二者相冲,其害取其轻,不用问了吧、这是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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