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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请假,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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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请假的这种行为并不算旷工。但是你发完短信以后,转天上班的时候要找到你们的领导拿一张请假条,把你请假的内容和时间写上就可以。
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旷工按工作日论。
常见的规章制度关于旷工的规定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五天,或在一年中累计旷工十天,立即解雇”“无正当理由未经主管批准,每年旷工三次(含)以上或者累计三天(含)以上,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
结合旷工的字面意思和常见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二是未经主管批准,三是无正当理由。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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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旷工,除非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例外规定的情形;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受法律*;  3、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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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公司的请假制度是怎样的,这种情况在我们公司算旷工的,严重点算作先斩后奏,请霸王假,反正你同意不同意我都没来上班,但是如果你和领导关系好或者公司制度比较松散就无所谓了。
1、不属于旷工,除非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例外规定的情形;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受法律*;  3、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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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小刘因家中有急事,就发了个短信给部门经理说请假一个星期,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一周后, 当小刘回公司报到上班时,公司却告诉他说,他已连续旷工 3 天以上,公司以按制度辞退处理了,并发了辞退通告,他现在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小刘不服,认为自己请了假,部门经理不回复就是默认同意, 公司说自己旷工没有道理。于是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赔偿经济补偿金。对此案例,你怎么看?

2号人事部专家解析:

小刘因故未到公司上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小刘是否履行了请假手续。依照一般公司规定,员工履行请假手续必须填写书面请假单据,并按规定的请假审批程序获得批准方可。而小刘只是发短信给部门经理, 且没有获得批准,应视为未正常履行请假手续,依照规定,可以以旷工论处,旷工达到一定的天数(3 天以上),企业可以按严重违纪辞退处理。小刘称其向部门经理请假,对方未回复,应视为默许,此种意见缺乏依据。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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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事假,需要按照公司流程履行审批手续,领导未同意而擅自离岗可能是旷工。但是要是病假或其他特殊假一般有一定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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