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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公司倒闭的相关流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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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必须满足规定的破产条件。准备相关资料,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需要数据表明,包括公司基本资料,包括注册信息、法人资料等,二是债务无法清偿的证明,并编制债务清单,审计报表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连同上述材料向*提出破产申请。*将在一定时间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物和程序审查。*受理期间,主管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可以由*管辖进行破产重整。公司不能整顿或者整顿不成功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破产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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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破产程序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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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破产程序和破产法
  破产程序是指*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与通常的审判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破产法又叫破产还债法,它是指国家制定的处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所谓破产法,就是国家规定破产制度的法律。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既有民事实体性规范,如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等等;也有民事程序性规范,如案件管辖、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的清算等等。此外,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但它主要还是民事程序性规范,因此,破产法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就破产法与破产程序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破产程序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基本法,破产法是特别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的审理,而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审理破产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当首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例如当事人资格的确定、诉讼代理、诉讼证据、期间、送达、强制措施等,破产法中均未作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世界上不少国家的破产立法,也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来处理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三、我国实行企业破产制度的意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确立的企业破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产和劳动力由低效率市场转向高效率市场,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激活企业活力,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安定的社会环境。

  四、人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
  人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审理破产案件,到底是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它因破产的主体不同而不同。首先,全民所有制企业(有些司法解释中也称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因此,人民*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联营企业)的破产案件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次,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企业的破产案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0条第1款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此外,根据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人民*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因此,*无论是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还是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企业的破产案件,均可适用。此外,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还应当适用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再次,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我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它们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才能适用破产制度,其他企业和自然人并不适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对破产主体的*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许多国家规定破产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我们认为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和自然人均可以破产,以扩大破产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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