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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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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一)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申请裁决的,*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

(2)对*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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