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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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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02:19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的管辖为: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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