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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的项目有:
(1)、房屋价值补偿;
(2)、空余土地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搬迁费、奖励费
以上的补偿法律依据可以参看:*令第590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2、补偿的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按照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日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可以参看*令第590号第十九条。
(2)、按照市场流通价进行补偿。具体参看《最高人民*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3)和(4)的补偿没有全国层面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一般是由各省制定具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