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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
“三流一致”就是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在“以票控税”征管模式下,*专票“三流合一”管控方式算得上是历史悠久,已历时二十余载。自(国税发[1995]192号文)《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开始,“三流合一”对*专票管控发挥了很大作用。
扩展资料:
三合一平台的特色:
1,新平台流程有四个阶段:交易阶段、票货一致阶段、结算阶段、评价阶段。
①企业8个工作日配送,医院7个工作日收货,企业退货响应7个工作日。
②企业不响应或不配送需反馈明确的理由。
③医疗机构在企业未做配送操作前可以撤单。
④企业可按单批次多批号的方式组织配送,即每笔订单只能配送一次但可分成多个批号。
⑤企业在医疗机构未收货前可以修改配送数量、批号、有效期、*号等信息。
⑥单批次多批号的订单中,以配送订单明细最后一次医疗机构收货时间作为采购订单明细的收货时间。
⑦订单进入票货一致阶段,系统生成未收货数量的退货订单,由企业补送红字*,经医疗机构确认后再销账支付。
⑧已入库退货,由医疗机构发起退货,企业相应:企业同意,则进入结算阶段,同时企业需上报相应红字*;企业响应退货起,需在30天内退款。
⑨企业退款额度可以作为该企业下一次收款的抵扣额度,也可直接将退款支付给医疗机构。
2,票货一致阶段一般最短5个工作日。
3,结算阶段:医疗机构支付药款,通过“医购通”实现30天支付;企业支付退款,时间*为30天。
4、新平台上线后,会加强对企业、医疗机构、交易的数据分析和监管,还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
参考资料:
北*律信息网 --- 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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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三个方面的浓缩。说浓缩的意思就是,它完全可以高速快捷的计算出这三个流的所有反映状况。 从开具**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原则“三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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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实相符,防范税收风险,财务如何做到“三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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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要做到“三流一致”需要牢记一下8点:
1、 开票时一定按照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
2、不得虚开*,按照实际金额开具*,保证三流一致,即:*,货物,资金三个方面保持一致;
3、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不得虚开,随意开票;
4、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合适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
5、专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
6、*打印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的打印到*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有些打印机设置的原因,往往后面打不全);
7、专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8、坚决杜绝买卖*!任何买卖*的行为,金三系统都能查出来,不仅不能节税,而且还会补税,交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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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三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了不同的名称
“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大致是《关于加强*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该文件对“关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之后,税总对192号文还打了许多补丁,后面再详细介绍。
(二)关于“虚开”
“虚开”,是虚开*的简称,包括虚开*专用*、*普通*和营业税*等,但通常特指虚开*专用*(下文均指虚开专票)。“虚开”除了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外,还能虚抵*销项税额,这对不法分子而言*甚大,对国家税收而言损失甚大。
《转发<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虚开*专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虚开按照实施主体(类似主谋、主犯)可以分为四类,按照交易和*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
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的比对内容。“虚开”的本质是*披露的信息和交易真实情况不相符,即使“三流一致”,金额不符、品名不符等照样会构成“虚开”。相反,在“三流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各方也可能通过构造虚假交易而达到“虚开”目的(张伟老师所谓的“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需要说明的是,虚开*并不一定都是少缴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而是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比如,甲销售货物给乙并向乙收款,但让丙开具*专用*给乙。在这笔交易中,即使丙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仍属于虚开,因为甲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他通过虚开逃避纳税义务;丙构成同谋;至于乙,则可能是共犯也可能不是(没有证据表明乙知情,构成善意取得虚开*)。
(三)“三流一致”和“虚开”的关系
“三流一致”和“虚开”,两者相互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相关性不强,甚至还不如资产负债表准确性和试算平衡之间的逻辑关系。(试算平衡不代表资产负债表编制无误,但试算不平衡说明资产负债表一定有问题,试算平衡是资产负债表无误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正如无极小刀老师所言,“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专业分工还不细致,物流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资金结算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直接交钱、直接交货”,192号文符合当时的贸易状况。就好像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和“男耕女织”的田园生活相匹配一样。但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