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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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9:16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触犯法律,但如果女方并非自愿或女方小于十四周岁,则涉嫌触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是夫妻,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都属于*罪,可以报警处理,男方会被判刑处理。丈夫能否成为*罪的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罪的客体。通常,*罪的客体被表述为妇女的性权利。权利,就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必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任何权利都由法律设定、确认并保护,否则,便无所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相伴随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以一定的义务履行为条件,没有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所谓绝对权利。总之,权利依附于法律,权利与义务对等。由此看来,妇女的性权利也是由一定法 设定,并与一定义务密切相关。具体来说,设定并确认妇女性权利的法律主要是我国的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妇女的性权利又可以表述为妇女对与之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子拒绝*的权利。这种拒绝权,是妇女特有的性权利,不仅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而且,是与履行与丈夫同居且发生性关系的义务相伴随而存在的权利。如果失去了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单纯强调所谓女性的性权利,于法于情都无法成立。
【扩展资料】
至于丈夫对妻子的*性行为的法律评价,可以从伤害、*等方面加以考虑,不一定都归结为*犯罪。实际上,妻子无权拒绝丈夫的性要求,并不意味着无权拒绝丈夫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如果丈夫在与妻子的性行为过程中采用暴力甚至是其他侮辱手段的话,仍然触犯我国有关法律,仍然构成公民之间的人身侵害。
妇女的拒绝权,往往表现为妇女的性意志,或者说,是妇女性意志的法律形式。因此,*犯罪可以理解为违背妇女性意志的行为。应当强调,这种性意志,应被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意志。否则,现实中许多特殊情况都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例如,上一讲提到的“冒充*骗财骗奸案”中,是被害人上前为假冒的**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表面上看,并为违背妇女意志,*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实际上,从较高的抽象层次来看,仍然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因为,被害人是在被威*之下,不得不放弃反抗,*服从加害人的性要求。所以,这种“骗奸”的本质仍是*。
综上,妇女的性权利是与妇女性意志有关的,由法律设定、确认并保护的,与一定法定义务相伴随或对应的,抽象的许可和保障。否定这种许可和保障的暴力行为,即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