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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和大使馆的职能有何不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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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4:18

区别:移民局管理移民,大使馆主要是发签证等

详细解说如下: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国家移民局。可是改革开放的中国没有。中国公民护照和外籍人居留中国的签证,都由*出入境管理局归口管理。
中国某些省市倒是有移民局。可是那不是涉外。那是国内移民局。比如山峡工程就闹出了百万移民。
国内移民局主要是因为国内一些大型水利工程需要有大批居民迁移而设立的,是负责移民迁移和安置的,隶属于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国外的移民局则是负责外国人出境入境、移民、留学、签证等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代表机关。两个国家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
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 5b4 国的*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大使馆通常受*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而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如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业务。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目前,中国在166个建交国设有157个大使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4:18

移民局管理移民,
大使馆主要是发签证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移民局主要是因为国内一些大型水利工程需要有大批居民迁移而设立的,是负责移民迁移和安置的,隶属于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职责
  (一)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规章,组织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水利工程移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统计、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承担*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制度。
  (四)承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承办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组织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六)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的稽察和内部审计。
  (七)组织编制水利扶贫*研究和水‍利扶贫规划,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承担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国外的移民局则是负责外国人出境入境、移民、留学、签证等。国内移民局并不牵扯这几项职责。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一般是大使,也可以是公使或者其他等级的由派遣国委派的外交人员,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军事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合法人在外国的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主要职能
  在大使馆和领事馆中,一批由国内有关机关精心挑选、能力出众的人员在从事着*交办的各项重要的对外交涉事务。
  那么,大使馆(还有领事馆),究竟具体承担一些什么任务呢?
  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其中第二款表明,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那么,领事职务又是指哪些事项呢?
  1963年4月23日,也是在维也纳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五条如下:
  第五条 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包括:
  (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四)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
  (六)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七)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
  (九)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十一)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
  (十二)对本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
  (十三)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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