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3:5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6:28
你好!
当“名义股 东”遭遇了夫妻关系,“名义股东”单方转移名下股杈的行为究竟是否侵犯了 配偶的共有利益?
根据之前相关章节的介绍,读者已经知晓,判断股东是否系名义股东不能 依靠工商登记资料而判断,而是应该就该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 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所谓的名义股东即根据实质股东的指令开展活动,对 内实质不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也非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本案中,隋大 某向*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隋小某系八公司名义股东的事实,以此证明其 才系人公司真正股东的身份。虽然笔者认为该些证据的证明效力值得商榷,但 至少隋大某在形式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作为原告的陈某则未提供任何 证明隋小某系人公司真正股东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便不能成为该案所 涉股权之共有人,隋小某转让人公司股杈的行为亦不涉及到侵犯配偶的共有利益 的问题。因此,在起诉该类型案件时,未持股配偶方一定要注意了解另一方是否 为公司的名义股东,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搜集到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 东义务等方面的证据,如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分取公司红利等。一旦能够确 定其为公司实际股东,则可利用法律程序就其单方转移股权的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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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3 06:28
可以的。因为没有经过丈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