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13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9:13
高利转贷是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套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笔者认为只要比获取贷款的利率高就算是高利。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高利就是指比社会中通行或法律认可的利率要高出许多的利率,如果行为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实施转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如果是一般的转贷行为,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这是应当加以区别的。”[2]看来,前述观点依据的高利标准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以高利的法定标准来作为本罪中的高利,把高利转贷等同于民间的高利贷。根据我国银行管理方面的法规解释,国家禁止民间高利放贷,对以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息发放的应定为放高利贷,超过4倍以上的部分要依法追缴,不受法律保护。这里对高利标准有明确规定,适用起来比较统一,但以此标准作为本罪“高利”的标准却有失妥当,其理由在于:第一,这种民间高利贷的标准建立在以个人所有的资金发放贷款的前提上,其危害性主要在于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而不涉及信贷资金使用权的侵犯。而本罪是双重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民间放高利贷,所以用这一标准来衡量不妥。第二,社会中通行的或法律认可的利率只能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如果是单位之间的非法拆借或个人借贷,只能与同期的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相比较。以这种存款利率作为衡量贷款利率高低的标准显然不妥。因为银行存款利率远比相应的贷款利率低得多,正是如此,商业银行才可依靠信贷活动牟取利益。第三,本罪构成要件之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而违法所得必须靠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出去取得。至于高出多少,要根据贷款的基数而定,并不一定要特别高的利率。违法所得数额受转贷数额、利差及期限影响,并非只由利差决定。实践中有的单位套取银行的无息或低息专项贷款,如用国家*性贷款转贷,即使其转贷的利率可能低于一般的商业贷款,也可牟取巨大利益,且社会危害性较大,但适用第一种观点的高利标准,显然不利于打击此种犯罪,所以,如果人为地定一个高利的标准,结果必然会放纵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比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才能是高利,除有上述标准的不足外,关键在于高出许多的标准是模糊的,难以把握,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统一和放纵犯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9:14
构成高利转贷,合同无效。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经查证属实后即可判定借贷合同无效。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两个条件,即在上述客观事实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追问但我看有的案例判决中,对高利转贷中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有规定,套取的资金是信用贷款且转贷的才是无效的。这个案子中出借人从银行的贷款是担保贷款,且担保贷款不属于信用贷款。故*不支持合同无效。
不知是否是这样?
追答不知道你的判例是哪个,信贷资金包括信用贷款资金和担保贷款资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9:14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如果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有关专家的解释,如果出借人是自然人,以自有房产抵押等方式抵押贷款后再进行转贷只是为了生活目的,可视为一种理财,不会简单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出借人是企业,该借款合同一般都会认定为无效。因此,就本案而言,如果出借人是企业,该借款行为会被认定无效,如果出借人是个人,因为其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借款贷款,自己并不承担风险,因此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也大。追问出借人是企业、借款人也是企业。出借人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担保费和保证金。
这样会怎么判呢?*会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么?另,如果无效,借款人还用承担借款利息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9:15
留 个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