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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说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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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1:21

公司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从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分类

(1)无限公司。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均以其出资额为限。

(3)两合公司。有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要求股东中最少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同时要求最少有一人负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仅就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要求负有限责任股东的股金必须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公司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通称为股份公司,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常见的两种公司组织形式。

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分类

(1)人合公司。指公司的对外信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一般是指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资合公司。指公司的对外信用是以股东的出资为基础,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双重性。

3.以公司的国籍分类

(1)本国公司。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其主要办事机构即住所在我国的公司,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公司法》第2条及第10条规定的公司,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本国公民,是中国法人。

(2)外国公司。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3)*公司,有称多过公司。是指拥有两个以上国籍公司的企业,一般是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国际垄断企业。例如,首都钢铁公司通过购买美国麦斯塔公司大部分股份等办法,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的企业,使之成为*界的国际性大公司。

4.以公司的组织系统分类

(1)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该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因此,又称控股公司。但是,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控股公司,其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任何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一种是混合控股公司,除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区分控股公司和母公司的概念的。

(2)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的法人组织。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以公司的管辖系统分类

(1)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管辖全部企业组织的总机构。

(2)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性的,是总公司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以投资主体的数量分类

(1)独资公司。是指单一主体组建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托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合资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多元投资主题组建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第一,合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下限分别为2人;上限有限责任公司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具有多元性。第二,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以公司股票是否上市分类

(1)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2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杂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见上市公司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那以部分股份有限公司。

(2)不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股份不得在市场上公开交易。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杂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参考资料:http://www.wenminglawyer.com/show.aspx?id=4570&cid=298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1:21

公司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从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分类

(1)无限公司。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均以其出资额为限。

(3)两合公司。有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要求股东中最少有一人负无限责任,同时要求最少有一人负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仅就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要求负有限责任股东的股金必须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公司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通称为股份公司,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常见的两种公司组织形式。

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分类

(1)人合公司。指公司的对外信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一般是指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资合公司。指公司的对外信用是以股东的出资为基础,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双重性。

3.以公司的国籍分类

(1)本国公司。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其主要办事机构即住所在我国的公司,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公司法》第2条及第10条规定的公司,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本国公民,是中国法人。

(2)外国公司。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3)*公司,有称多过公司。是指拥有两个以上国籍公司的企业,一般是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国际垄断企业。例如,首都钢铁公司通过购买美国麦斯塔公司大部分股份等办法,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的企业,使之成为*界的国际性大公司。

4.以公司的组织系统分类

(1)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该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因此,又称控股公司。但是,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控股公司,其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任何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一种是混合控股公司,除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经营自己的业务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区分控股公司和母公司的概念的。

(2)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是的法人组织。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以公司的管辖系统分类

(1)总公司。是指依法首先设立或同时设立,管辖全部企业组织的总机构。

(2)分公司。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性的,是总公司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6.以投资主体的数量分类

(1)独资公司。是指单一主体组建的一种特殊形态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托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合资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多元投资主题组建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第一,合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下限分别为2人;上限有限责任公司为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具有多元性。第二,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以公司股票是否上市分类

(1)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2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杂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见上市公司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批准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那以部分股份有限公司。

(2)不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股份不得在市场上公开交易。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杂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参考资料:http://www.wenminglawyer.com/show.aspx?id=4570&cid=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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