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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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23: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七、土地*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