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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被撤销后主体还是否存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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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7 17:37

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就《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被冒用人应本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核验,并提交相应材料,由登记机关核实后撤销。

根据《征求意见稿》,被冒用人需提交《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被冒用人的维权成本。被冒用人作为“受害者”,举证责任和支付成本并不是其必须承担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加强与*门的协作,严厉打击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注册登记行为,使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建议,撤销公司后以被冒名人实施的公司行为的效力问题、被冒名转让的股权效力问题、被撤销后公司的主体是否还存在等,一系列问题还需进一步集思广益。

规定提交的三份材料中,不包含笔迹鉴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辽宁女孩王欢欢疑因身份证丢失,被冒用注册5家公司。2017年起,她前往西安、辗转多地,多次联系相关部门寻求解除关系,奔波两年无果。

随后,西安警方对王欢欢“被当老板”一事展开调查,初步判定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

4月12日,王欢欢告诉澎湃新闻,她拨打西安高新税务热线,客服查询发现,除前述5家公司,其还被另外3家公司(西安佳柳贸易有限公司、西安恒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日运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职务。

目前,在公司担任出纳的王欢欢,仍被税务系统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公司税务工作。

而按照《征求意见稿》三十一条的规定,若核实王欢欢被冒用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其可被停止税务黑名单的信用惩戒。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三份材料:(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被冒用人可以同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对于王欢欢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一事,4月23日晚,西安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一位周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根据现行的高新分局的文件,撤销申请必须提交笔迹鉴定材料。目前,王欢欢的笔迹鉴定已经完毕,其本人也已向高新分局提交了《费用减免申请》。

该周姓工作人员表示,在新规正式出台之前,仍将按照高新分局的相关文件执行撤销程序。待新规出台后,将按照新规办理申请撤销流程。

此外,澎湃新闻曾报道,上海某高校教师曹波(化名)曾丢失身份证,虽然进行了挂失,但还是被他人“盗用”,注册成公司,他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过,第三方笔迹鉴定费用该由谁出,曹波与登记机关难达成统一。

曹波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登记机关木渎分局工作人员在审核材料时未认真履责;而木渎分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他们仅作形式审查,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被冒用人“可以”而不是“应当”提供有助于认定冒名登机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降低了被冒用人的维权成本。被冒用人作为“受害者”,举证责任和支付成本并不是其必须承担的。

律师:可加强市场监管机关和*机关协作

邢鑫认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从制度层面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注册登记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让被冒用者有法可依,防止或减少多方踢皮球、多方推诿的情况出现。

邢鑫表示,《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拟规定的公示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厘清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况,防止出现误判和误撤。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邢鑫认为仍有可完善之处。他建议,顶层设计层面,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机关联合发文,加强与*门的协作,严厉打击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注册登记行为,使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依托大数据平台,与*门身份证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共享,开发登记注册身份实名验证平台,对登记注册办理(或者代理)人员的身份进行实名验证,对其进行拍照、预留电话进行验证,保证其身份的真实性。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告诉澎湃新闻,国家行*规定,冒名他人身份证信息登记,欺骗获得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属民事侵权行为。他建议,应把伪造签名登记注册公司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以达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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