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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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50
一、排他性指的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物权就是典型的绝对权,由于物权法定,一方侵害对方的物权,所有人可以根据物权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债权,又称对*,
一般是在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其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对合同以外的人并不产生效力,这就是指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n个债权,例如:一套房子可以卖n次,每次的买卖房屋合同都是有效的,先订立的人不能排除后订立的人的债权。至于谁取得这套房屋就看谁先过户登记了,别的人只能依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三、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的总体结构上说,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对应。从这个上级分类上更能发现请求权的特性。
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个所谓的排他性是与绝对权的特性分不开的,绝对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格权,所有其他人都是权利的义务人,
也就是说,所有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义务。而相对权的涵义则是强调其义务主体的独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
扩展资料;
1、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温德沙伊德所提出的请求权理论第一次区分了请求权和诉权,这是对私法理论的重大完善。
2、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概念,解释了权利人之间发生争议后,提起诉讼前,权利人的权利状况。
请求权概念的产生,为当事人在诉讼外获得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3、根据请求权理论,民事权利主体在遭受侵害甚至仅仅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各种请求,从而首先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保护私权。
4、即使没有提请诉讼,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请求权,权利人在时效的范围内,可以继续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并且该请求权可以作为一种实体权利而依法转让、抛弃。
5、请求权的实现不仅可以依靠义务人的自愿行为,而且可以直接由权利人在诉讼外行使,从而使权利所具有的法律之力得以彰显。
6、请求权有助于强化对私权的保护,并抵御公权力的侵害。
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请求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51
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n个债权。例如:一套房子可以卖n次,每次的买卖房屋合同都是有效的,先订立的人不能排除后订立的人的债权。至于谁取得这套房屋就看谁先过户登记了,别的人只能依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
债权请求权增加了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 民通意见》 第173 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权请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51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是这样理解的;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n个债权。例如:一套房子可以卖n次,每次的买卖房屋合同都是有效的,先订立的人不能排除后订立的人的债权。至于谁取得这套房屋就看谁先过户登记了,别的人只能依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
债权请求权增加了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52
债权请求权,或者说请求权,加上债权二字是为了与物权请求权相区别,但是从权利分类的总体结构上说,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与绝对权相对应。从这个上级分类上更能发现请求权的特性。
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这个所谓的排他性是与绝对权的特性分不开的,绝对权是一种独占的权利,例如所有权,人格权,所有其他人都是权利的义务人,也就是说,所有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义务。而相对权的涵义则是强调其义务主体的独特性,权利人只能要求特定的主体履行义务。
请求权属于相对权就意味着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独特的,而非广泛的,这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的广泛性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性就是非排他性。
那么非排他性,也就是相对性体现在具体的例子中就是所请求主体的独特性,比如,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甲乙约定,甲向丙履行某行为,但是,甲违约,丙却不能直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依照合同所存在的请求权只在甲乙之间存在,与丙无关,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由乙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换成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类型,比如所有权,例如,丙享有某物的所有权,但是乙却将该物转移占有给甲,这种情况下,丙可以直接要求甲返还其所有物。
最后提一下,排他性,或者说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差异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学理的发展和实践的丰富,不断有突破这一差异的例子和规则产生,但是,并不是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因此不存在了,而是更加加深了对这种权利分类的认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53
排他性指的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物权就是典型的绝对权,由于物权法定,一方侵害对方的物权,所有人可以根据物权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债权,又称对*,一般是在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其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对合同以外的人并不产生效力,这就是指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