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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规定,“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即:这些人员一是要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二是要在统计的时段承担教学工作。[1] 具体包括:
1.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在统计时段承担教学任务的专职任课教师。
2.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在统计时段承担教学任务的“双肩挑”(行政、教学)人员;
3.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在统计时段承担教学任务的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
4.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在统计时段承担教学任务的分管学生工作的正副*、学生辅导员;
5.由于学历原因未能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但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同志
教师一词有两重含义,既指一种社会角色,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 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