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3:3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1:15
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加计抵减*声明(适用10%、15%)作废】模块进行作废操作。
如果已提交税务机关,联系主管税务人员取消。
适用加计抵减*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的声明》。为提醒纳税人,当纳税人进入*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标识,屏蔽该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