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6:3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17:47
1、如户籍在国内(严谨点说,拥有中国国籍),通常可视为在国内有住所。
2、如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还持有国外的永久居留权(如加拿大枫叶卡),一般上市公司案例中,也因具有国内户籍,而被认可为在国内有住所。
3、如拥有外国国籍,通常不被认可为拥有国内住,但从法律理解层面讲,如果拥有外国国籍,但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扩展资料: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17:48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如户籍在国内(严谨点说,拥有中国国籍),通常可视为在国内有住所;2.如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还持有国外的永久居留权(如加拿大枫叶卡),一般上市公司案例中,也因具有国内户籍,而被认可为在国内有住所;3.如拥有外国国籍,通常不被认可为拥有国内住所;但从法律理解层面讲,如果拥有外国国籍,但经常居住地在中国,个人认为,按民通十五条的立法原意,应该也可将在中国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而解释为在国内有住所,但未见此类上市公司案例。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