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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和专票有什么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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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9:03

普通**和专用**的区别如下:
1、使用范围不同。普通*使用范围较广。而*专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
2、作用上的不同。普通*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专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
3、开具内容不同。普通*内容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4、价格特征的不同。普通*反映的是含税价。*专用*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
5、抵扣条件不同。*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
普通*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八条印制*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的企业,并发给*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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