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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委托方或借款方收取手续费,开具*专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委托方是“贷款方”,银行不是“贷款方”。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