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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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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可以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排斥或*人民*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款,并且*的行*规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的预期利益,无论是否购房都将最终成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用来购房或修建房屋,住房公积金将体现为相应的房屋价值,

如果不购房在条件成熟时则转换为为个人储蓄返还给个人。既然作为债务人确定的将来肯定能取得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住房公积金能否被申请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住房公积金能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案赖佳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还陈晨债务,符合《民诉法》规定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应干预。

  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个人的住房条件,但赖佳的住房已达到当地中等以上住房条件,若赖佳用公积金购买、装修房子等高消费行为或公积金闲置均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不但与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财产权原则相悖,而且与情理相悖,所以赖佳用公积金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与《条列》宗旨不矛盾,宜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任何人不得挪用中的“任何人”应理解为除本人以外的人和单位,不应包括本人,本案赖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己处分自己的收入,与该条规定不矛盾,与利用改变公积金用途去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严格区分。

  《民诉法》规定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申请人的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符合《民诉法》精神,《民诉法》系全国*制定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制定的是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况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未排除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提取。

热心网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你好!很高兴能够为你解答。 可以的。 首先,最高*就安徽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兼顾了*执行与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符合实际,应该参照执行。其次,住房公积金具有特殊性,应该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等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职工住房公积金。虽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互助、保障功能,人们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中贷款用于住房消费,个人可以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融资改善居住条件。住房公积金越多越能为工薪阶层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更好的帮助。较之个人的其他财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理应受到严格*。人民*应当顾全大局,依法配合*部门做好职工住房保障工作,不轻易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再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划拨公积金用于还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等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时候,人民*理所当然可以划拨,可以划拨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外,最高*(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就是适用的这一原理。总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可以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划拨到住房公积金监管账户之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的,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之间划拨。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帮助,感谢你的咨询,谢谢,。

热心网友

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提出异议称,我单位不具有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资格,没有自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不同于普通存款,无法协助执行。 *认为,人民*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方式当然不同于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方式,*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必然不同于职工自行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的执行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人民*协助执行,据此,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议。 目前,该中心正在协助*执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该款已经汇到*过付款账户。

热心网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百度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订单火爆,请您耐心等待,这边会按照订单顺序进行回复

*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强制扣划。因为住房公积金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样的案例基本上每个*都有的。虽然最高人民*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只要人民*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您可以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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