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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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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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三甲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提出理由,并填写《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核盖章,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外转至指定医疗机构。外转人员需再次转诊转院的,仍需报省医保中心同意方可办理。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程序的,可先转诊转院,但要在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外转病人确诊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回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在转入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在入院后1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告省医保中心。
3.转诊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愿意由个人帐户支付的,治疗终结后可持有关单据和IC卡到省医保中心核销个人帐户金额。转院病人的住院医疗费,属于内转的,按结算办法和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外转的,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每月15日前由用人单位凭批准转诊转院手续、出院证明、每日费用清单、收费单据等资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对于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转往省内医疗机构的,按省直规定执行。
具体参考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