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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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49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是啊,可以啊,保单就是产品,每张保单上都有保险公司的标志,都是产品名称。比如,中国人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我要问的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企业提供“XX保险公司质量承保”文字的宣传式样,允许企业在投保的产品包装上予以标注。这要与保险公司洽谈,也有相关的险种,比如人保。具体的险种,缴纳的保费,保单生效就可以向企业提供,质量承保的标识了。企业对标的物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向企业提供了带有“XX保险公司质量承保”文字的宣传式样,允许投保人在投保标的物的包装、促销资料和宣传单上宣传“XX保险公司质量承保”,从中宣传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但公众不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具体内容。此事,保险公司是否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借助企业广告媒介,对保险业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涉及,因为,保险公司为企业产品质量提供保障,也就是产品。产品出了质量问题,由保险公司赔付,与虚假宣传扯不上啊。关键是,标的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属于投保人自己,双方的保险合同和《企业标识使用许可合同》都有排除第三方的约定,没有再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保险公司明知第一年投保人自己没有销售标的物,而是由投保人的子公司销售。第二年,保险公司仍然与投保人签订同样内容、同样标的物的保险合同和《企业标识使用许可合同》。这需要保险公司与企业协商解决,这一类的保险公司伸缩性是比较大的,可以谈。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推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属于销售产品企业的财产保险,与消费者无关;子公司是与母公司具有同样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XX保险公司与甲种子公司签订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后,又与甲种子公司签订《企业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向甲种子公司提供了带有保险公司企业标志和“XX保险公司质量承保”文字的宣传式样,允许甲种子公司在标的物包装、促销资料和宣传单上使用宣传式样进行宣传。双方签订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协议》和《企业标识使用许可合同》中,都有排除第三方的约定条款。保险公司明知第一年甲种子公司没有销售投保标的物的种子,而是由甲种子公司的子公司销售(合同的第三方)。第二年,保险公司又与甲种子公司签订同样内容的2份合同,甲种子公司依然让其子公司销售投保标的物种子。保险公司承认“一旦种子质量出现问题,只对甲种子公司销售出去的产品质量赔付。”。请问,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保险公司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没权力,并没违反广告法,不挨着。第一,绝大多数农民不懂“质量承保”,容易引人误解;第二,一旦种子质量出现问题,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广告宣传内容无法兑现。保险公司明知上述两种情况,完全构成虚假广告,为了借助企业广告宣传自己的业务范围而不予终止合同,不违法吗?不存在违法。种子质量出现问题,是不是理赔,要看具体的案子勘察,每一案每一例,不能一概而论。至于,农民懂不懂质量承保,与保险合同本身没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