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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大客车;
(二)9座以上旅行车(不含9座);
(三)厢式货车。
第七条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阵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行*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予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述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s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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