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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具体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热心网友
你好,对方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没有尽到看管义务,也应该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