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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标的风险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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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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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释一下风险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风险是指没有任何人基于法律事实需要对损害承担责任时,该损害可以称之为风险。
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财务毁损的,需要对被毁损的财务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合同法及买卖合同法的解释,一般动产买卖合同关系中,标的的所有权自标的交付于买方时转移。需要承运的,承运人如为合同外的第三方主体时,且合同未约定指定地点交付的,卖方在卖方所在地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起,所有权转移到买方。
承运人在承运过程中过错造成标的物发生损失的,需要按货运合同向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综上,你如果能够证实货物的损坏是由承运人故意造成的,与买方无关,那你只能向人民*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不能以此来请求卖方承担瑕疵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1.你当然是请求卖方承担赔偿啊,跟你订立合同的是卖方啊。
2.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要他赔偿你所受的损失。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
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
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
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承运人故意毁坏财务的,有承运人向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货交承运人的买卖合同,自货物交到承运人处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标的物其实没有实际接收无法验证货物质量,所以主张质量瑕疵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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