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1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47
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不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倘若已经被抓被捕的,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了,对投资人而言,要是因相关人员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亦可收集证据资料,咨询经济纠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责任人追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47
被*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48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中,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同时,根据《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及目前司法实践的要求,本类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中国*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等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认定虚假称述行为人有罪且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简言之,若投资人在国内A、B股证券市场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且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受到公权力部门的惩处,则投资人可向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中级*提起诉讼,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
理论界将虚假陈述行为划分为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两类。诱多型虚假陈述通过发布虚假的诱多信息,或者隐瞒遗漏重大利空消息导致股票价格不应当上涨而上涨,或者股票价格应当下降而未下降,投资人看多并买入或持续持股,不应当受损而受损,或损失被不当扩大。诱空型虚假陈述通过披露虚假的诱空信息,或者隐瞒重大利多信息,导致股票价格不应当下降而下降,或者,导致股票价格应当上涨而未上涨,投资人在股价相对低位时卖出,未享受到本应享受的股价上涨红利而遭受损失。
从司法判例看,目前绝大多数为诱多型虚假陈述。此外,根据目前搜集到的案例,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原告无一获得赔偿,但*未以该理由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多从因果关系等角度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