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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在不同时期的标志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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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35

货币在不同时期的标志是:
1、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
2、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
3、一般价值形式
4、货币形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2:35

货币指法律规定或承认的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商品的特殊的物,具有以下几层意思:
1.货币是由法律规定或承认的。 某种物能充当货币,须由法律规定或承认,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货币的形态也不同。
贵金属曾为过去的法律所承认而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因而是货币。而当贵金属被法律禁止流通成为*流通物后,就不再是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辅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15、19条)。 至于现在黄金作为国家储备,是因为黄金作为一般商品具有价值,而非因为黄金是货币。法律*黄金交易,那么作为一种*流通的物的黄金,不能再作为交换媒介,当然也不可能是货币。
2.货币是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物。
这是货币与票据和存款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在票据和存单上存在两种权利。一种是持有票据或存单的人对构成票据或存单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另一种是构成票据或存单内容的权利,即持有人依照票据或存单上的记载而得享有或行使的权利。
虽然票据和可转让存单也能用来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或手段,但它们都是利用票据或存单上所记载的权利来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地利用对票据或存单的物质的所有权来交换和支付。与票据和存单不同,货币持有人对货币仅存在一种所有权。
正因为如此,对货币的所有权与对货币的占有同时存在,丧失了货币对货币的占有就不能再向其他任何人主张权利。而票据和存单的持有人的对作为票据权利载体的纸面的所有权仅为形式,重要的是体现在该载体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的内容。
即使是合法持有人在票据或存单灭失或被盗的情况下,也能通过*的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救济,向债务人重新主张债权。因此票据权利在本质是债权,对构成票据或存单的物质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享有债权。从制约关系来看,票据存在是以货币的存在为前提,货币是本源,票据派生于货币,票据是货币的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 从信用关系上来看,票据和存款体现的是付款人和债务人的信用,是以他们的偿付能力作为保障的,而货币是以货币本身的财产利益或者国家的信用或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商品货币包括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
从开始存在交换到金属货币的最终确立,人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在货币未从其他物出来的时候,调整实物货币即物物交换的“法律”只能是交换的规则。恩格斯指出,文明时代开始的阶段,其经济上的特征是有了金属货币、商人、土地私有制、奴隶劳动。 恩格斯所说的文明时代,是指国家产生的时代,而国家的产生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因此,只有发展到了金属货币的阶段,国家与法律才开始产生,那么在实物货币的阶段,法律还未产生,调整物物交换的规则就是原始的禁忌、习惯。
中国古书中有这样的记载:神农氏的时候,“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是指物物交换的情形。
从自由铸造和多种形式规格的货币逐步发展到统一形式的货币,是国家集中行使权力发行和管理货币的开始。 因为自由铸造和多形式规格并存的金属货币,仍主要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国家并无制定法律以管制之必要。在我国,只到秦统一中国之后,才统一了币制,相应的颁布了《金布律》,把货币分为两等,“上币为黄金,以镒计;下币为铜”,定币名为“半两”。
《金布律》是我国最早的货币立法,统一了货币单位秦“半两”,以及规定官府有管理货币的责任。
当欧洲国家王权上升,统一行使权力于全国时,铸币权亦成为国王的权力。那时,各国关于货币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1)通过法律使货币定型,规定货币的成分、重量、规格、价值、及统一货币的各种形态;
(2)确定铸币权的归属,通常由民间铸造、地方铸造,最后归*政权统一铸造,成为国家货币主权的基础;
(3)货币的管理和保护,监督货币的使用情况,保障其法定价值,禁止伪造即私自溶铸,伪造重罚;
(4)货币的法定流通范围通常是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地方铸币只在当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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