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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在现今不少的私营车主为了车辆的管理,保险,承揽业务的需要,虽然要按月向物流公司缴纳100到200元的管理费,都比较愿意将自己所购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当地的物流公司。
就形成了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态.所以,尽管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但车辆的所有权未发生任何改变,仍归车主所有。
扩展资料:
在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受害人索赔案件中,针对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各地*出现各种不同的判决,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关键原因是法律滞后。
侵权法出台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去处理此类案件。为从运行利益及支配权方面论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律原则,有必要先对有关法律依据及部分省、市有关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作一梳理。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车辆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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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在现今不少的私营车主为了车辆的管理,保险,承揽业务的需要,虽然要按月向物流公司缴纳100到200元的管理费,都比较愿意将自己所购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当地的物流公司.就形成了车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态.所以,尽管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但车辆的所有权未发生任何改变,仍归车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