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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绝密级”科学技术?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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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37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序;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 绝密级

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字实力的。

(二)机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十条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37

如核技术绝密级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0 21:38

[编辑本段]目 录
  第一章 总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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