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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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4 15:54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