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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抵扣:
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完税凭证。如果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专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四: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专用*
比如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如前期开发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工资薪金、佣金(业务信息费)、*基金、差旅费等,由于无法取得*专用*,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抵扣。
五:取得虚开的*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专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专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因此,受票方取得的虚开*专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六:不符合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异常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七:取得的失控专用*
失控*专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一般纳税人取得失控专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经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专用*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可作为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八:善意取得虚开专用*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九:非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专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涉嫌违规*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的*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代码或号码不符)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暂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十一:没有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汇总专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十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票款不一致的*专用*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十三:营改增前签订经济合同,营改增后支付款项、开具的专用*
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如果建筑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专用*。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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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
1、属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
2、取得*不符合规定;
3、超越抵扣规定的时限;
4、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
下面分别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或者*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根据《*专用*使用规定》,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九)项和第(十一)项的要求。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货运*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六)*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3月1日以后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必须按照《*运费*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对填写内容不全的不得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七)根据国税发[2003]120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逐票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1、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代码或号码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将*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3、属于“重复认证”的*,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4、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属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均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专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货方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的情况。
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的情况。
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专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十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50号)的规定: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
(十四)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兼营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和非*项目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可以抵扣和不能抵扣的部分,不能准确划分者,应按营业额的百分比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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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取得虚开的*专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3、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4、*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一年*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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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